河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01
河海实测〔2020〕4号
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更好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根据《河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河海校政〔2017〕7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金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部件更换、技术升级等。
第二条 产权属于学校、单台(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河海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可申请。
第三条 基金优先支持校级与院级集约化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较优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基金申请实行项目申报制,按实际需求申请。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河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实验与分析测试中心,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修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基金资助比例不超过申请金额的50%,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
第六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按照申请内容及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基金应于当年执行完成。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河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验收报告》(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提交实验与分析测试中心,中心组织专家现场查验。验收通过后,由中心和实施单位根据比例实行同步报销。
第八条 基金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完成后运行机时未达到当年大型仪器设备平均机时的60%,取消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基金资格。
第九条 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接受学校审计监督,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上报纪委处置。
第十条 实验与分析测试中心每年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与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